不予处罚案例:通过阴阳合同少缴个税

发表于:2024-07-29 11:03:23 浏览:114次

关于送达孙某某《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济南税稽三告字〔2024〕10号

孙某某: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三处〔2024〕45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三不罚〔2024〕5号),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三处〔2024〕45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三不罚〔2024〕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7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三处〔2024〕45号

孙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70919********3518)

我局(所)于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xxx)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与潘新卿的二手房交易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被查对象孙某某通过阴阳合同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0822.45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四十八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之规定,被查对象孙某某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0822.4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查对象孙某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钢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7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三不罚〔2024〕5号

孙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70919********3518):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健康街30号)与潘新卿的二手房交易事项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被查对象孙某某通过阴阳合同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0822.4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商品房预售合同》《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税收完税证明》、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及举报材料等相关证据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已满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