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监控重点对象之空壳公司

发表于:2024-07-29 11:54:54 浏览:211次

今年,国家八大部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的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推进会中,重点提到了空壳公司。在今后的税务整治中,空壳公司将会成为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 从多位税务人士处获悉,今年以来,多地检察院加大了对“空壳公司”源头治理工作,与法院、公安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依法打击利用“空壳公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强化“空壳乱象”社会治理为工作重点,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常态化联络、办案协作、争议化解、协作宣传等机制,形成强有力的市场主体保护的行政与司法合力,实现对“空壳公司”全方位、多角度协同监管,推动源头防控、善治久治,共同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共建共谋共享、一体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 当前,多个案例显示,被用于违法犯罪的部分空壳公司,破坏正常营商环境,占用了社会资源,扭曲了市场信号,造成了虚假的经济繁荣表象,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空壳公司,如其名一样,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没有从业人员、没有办公场所。虽然按照正规流程设立公司并不违法,但公司注册完成后如“经营目的”发生变异,则容易沦为犯罪工具。犯罪分子使用自身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收购大量空壳公司,公司的对公账户或被用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之五《金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重点从严打击》就显示了:犯罪分子以他人名义注册或购买上海穗某商贸有限公司等近40家空壳公司。在无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以向他人支付票面金额1.3%-2.2%开票费,通过票货分离、资金迂回走账等方式,接受山东、浙江等地多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8亿余元,税额4600余万元。

之后,金某某又通过虚构货物购销业务,向山西、河北、上海等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亿余元,造成税款2700余万元被抵扣。 同时,空壳公司因缺乏实际业务及虚构交易的特性,容易成为洗钱的理想工具。犯罪组织通过空壳公司实施复杂的金融操作,掩盖非法资金的来源,实现跨境资金转移,从而“合法化”非法所得,加剧犯罪活动。

此外,有些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会单独把经营业务环节中的一部分独立拆分出来作为一个新公司,去享受小微企业、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等,这一类则是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设立的空壳公司。例如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经营利润较大,便在税收洼地又成立了一家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核定征收的区域性优惠,专门给甲公司开具费用类项目,以此冲减甲公司的利润,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