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再违处罚案

发表于:2024-07-29 13:23:09 浏览:86次

个体户L,2021年4月28日办理税务登记,2021年7月未在规定期限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2021-01-01至2021-06-30)、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征(2021-04-01至2021-06-30)申报。2021年7月16日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2021年7月19日办理了申报。鉴于该纳税人为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022年1月,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征和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考虑到纳税人已经是第二次未按期办理纳税人申报,对纳税人通过简易处罚程序,罚款金额50元。

【调查与处理】

 该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属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按季度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2021年7月,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鉴于该纳税人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根据《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且符合对纳税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后该纳税人再次发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情形。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对纳税人处50元罚款。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对于首次发生在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个体户L的逾期未申报行为属于“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属于清单所列事项,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故针对2021年7月纳税人的首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022年1月,纳税人再次发生逾期未申报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规定“2.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二百元罚款。”,其中本条规定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该纳税人未个体工商户,故对纳税人处50元罚。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季度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便税务机关如实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本案中,2021年7月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该纳税人属首次违反,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属于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依法不予处罚,体现了执法的温度和“放管服”改革的力度,确保了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但纳税人再次违反,对纳税人进行了简易程序处罚50元,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高了纳税遵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