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教育咨询公司因错误理解税法规定,被税务局罚款50%”

发表于:2024-07-29 14:58:15 浏览:76次

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显示,武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因错误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的答复,错用代扣代缴个税税率,被税务局处50%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武税二稽 罚[2024]115 号”处罚事由显示,2022年4月至9月该企业公务人员遴选培训业务相对集中,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附2020年10月19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将公司兼职教师并入培训项目按 “经营所得”应税额的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兼职教师未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从事教育培训工作取得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科目,由企业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按月(培训班次)代扣代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经提取企业2022年4月至9月兼职教师课酬合计722587.73元,按“劳务报酬所得”综合税率测算兼职教师2022年4月至9月缴纳个人所得税127684.39元(2022年兼职教师个人所得税明细见P375-P376),其中2022年4月兼职教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873.88元,已申报缴纳3632.67元;2022年5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174.56元,已申报缴纳4038.24元;2022年6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215.62元,已申报缴纳3843.87元;2022年7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375.72元,已申报缴纳3911.95元;2022年8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940.46元,已申报缴纳1659.51元;2022年9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8104.15元,已申报缴纳4468.75元。

因2022年4月至9月兼职教师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554.99元,且均已完成当年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兼职教师需补缴个人所得税106129.40元(127684.39-21554.99)。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106129.40元处50%罚款计53064.70元(106129.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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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平台企业存在自然人无法视同登记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

1.增值税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的销售额如果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可以免征增值税。对于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万元。对于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

2.免税政策: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自然人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

自然人是否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取决于其业务实际情况。

如果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如果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二、关于允许内控机制完善的平台经济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1.内部凭证的定义: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这些凭证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工具,用于记录和证明企业的支出情况。

2.内部凭证的使用情况:

《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内部凭证的使用场景。对于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如果对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企业可以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收款凭证或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如果对方是个人,企业可以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平台企业使用内部凭证的问题:

您提到,如果允许平台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均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可能会造成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之间的税负差异,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此外,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普遍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能会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增加偷漏税的风险。

三、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因此,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四、关于建议有关部门对平台企业上的经营者简化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与流程

对平台企业上的经营者简化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与流程,主要是优化货运平台司机办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放宽相应的条件。近年来,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照国务院推进“互联网+”高效物流以及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积极支持鼓励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货运经营的物流新业态创新发展。

一、是取消相关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先后取消了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等4项经营许可。同时,简化并公开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考试题库、推行从业人员线上线下异地考试、取消从业人员强制继续教育制度。

二、是优化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流程。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将“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改为后置许可,即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即对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放宽了准入条件、简化了审批流程。

三、是推进道路货运经营证照异地办理。为满足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异地运营需要,组织开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了普通货运车辆年度审验及年审凭证下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信誉)考核及考核凭证下载,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注销,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普通货运驾驶员学习教育等12个事项的网上办理。

四、是有序规范网络货运经营行为。2019年,交通运输部联合我局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配套出台《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健全完善了网络货运新业态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为道路货运领域平台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为有效保障运输安全,明确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人、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实际承运人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有相应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减少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制度要求,实际承运人只需在网络平台注册登记其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由于道路货运普遍跨区域经营,流动性较强,为更好发挥平台经济资源整合的作用,交通运输有关管理制度未要求网络平台注册的货车司机一定要在平台所在地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加快推进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二期)建设,尽快实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网上申请、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领等业务网上办理;加快推进道路货运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考试“两考合一”,优化培训考试流程;加强对网络货运新业态信息化监测,引导支持企业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