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别:
一、虚开发票给别人
二、差额扣除不正确
三、骗取留抵退税
四、少报收入
乌经税稽罚[2023]6号新疆****机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通过与杭州墨宁旅行社有限公司虚构业务虚增公司管理费用。你(单位)2020年11月26日记22号记账凭证显示,取得杭州墨宁旅行社有限公司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支付任何款项,长期挂账“应付账款”科目中。无法提供与杭州墨宁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真实业务往来资料。
我局认为:你(单位)是在与杭州墨宁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上述虚开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虚列费用并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结果
你(单位)是在与杭州墨宁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上述虚开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虚列费用并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偷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4,502.78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2-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昆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件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将不符合旅游行业差额纳税标准的扣除凭证进行税前列支,造成少缴增值税116,213.28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134.93元,少缴教育费附加3,486.39元,少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324.2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7,244.94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对昆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95,796.59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时间
2019年12月31日
关于大理**航空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偷税的案件(涉旅典型案例)
索引号: 522111846/2019-00171
发布机构: 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
大理州税务部门第四季度涉旅案件情况统计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1日
案件情况
大理州税务局收到州公安局转办函,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大理**航空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偷税行为。
查办情况
经大理州税务局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开展检查后,发现该公司有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理**航空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强行修改电子会计数据库;
(二)少缴和偷税(增值税)288521.94元;
(三)少缴和偷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0196.54元;
(四)少缴教育费附加8655.66元;
(五)少缴地方教育附加5770.44元;
(六)股东**长期借用公司资金,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先龙个人所得税2179813.11元。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1、依法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资料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
2、依法对该公司涉嫌偷税177219.73元的违法行为处偷税金额三倍的罚款531659.19元;
3、依法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179813.11。罚款合计:2713472.30元。
案件位单:大理州税务局
案件时间:2019年10月25日
备注:2019年10月25日,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肇税一稽处〔2019〕150114号
肇庆**旅行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202MA51Q0****):
我局于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9月30日对你公司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30日经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9月30日经营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3份(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45287333至45287351、38200530至38200543),开票金额252,793.67元,税额7,583.83元,价税合计260,377.5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关于肇庆**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核查报告》;
2.《非正常户认定表》,上述1、2点证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3.《发票领用信息查询》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查询》证明你公司的发票领购和开具情况;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
5.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全景一户式查询,证明你公司未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发票记录;
6.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业务后台管理中心提供的资料,证明你公司相关银行账户不存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3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你公司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0月18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时间:2022-06-02
近期,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税收大数据分析移送线索,依法查处了海西守信旅游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8.5万元。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汕头税一稽 罚 〔2022〕 7 号 汕头市**旅行社有限公司偷税
违法事实
你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或支付宝、微信方式收取客户订房、订票的收入,存在少申报销售收入的行为。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自制内部现金日记账及私人账户银行流水资料,你公司2020年1至12月未申报纳税总销售额1,217,079.20元(2020年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
2021年1至12月未申报纳税总销售额3,908,583.07元,其中1月销售额74,370.87元,2月销售额248,324.80元,3月销售额2,117,601.26元(2021年1至3月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4月销售额107,034.90元(折为不含税销售额100,976.32元),5月销售额77,939.72元(折为不含税销售额73,528.04元),6月销售额82,585.60元(折为不含税销售额77,910.94元),7月销售额92,282.12元(折为不含税销售额87,058.60元),8月销售额61,697.84元(折为不含税销售额58,205.51元),9月销售额122,358.33元(折为不含税销售额115,432.39元),10月销售额190,327.14元(折为不含税销售额179,553.91元),11月销售额348,495.36元(折为不含税销售额328,769.21元),12月销售额385,565.13元(折为不含税销售额363,740.69元)。
上述销售收入你公司未在账上反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的税收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4月22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汕头税一稽税通〔2022〕1026号),通知你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提供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未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所对应的真实、合法的成本核算资料,你公司在企业报告中明确表示无法提供相应的成本核算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你公司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采用核定方式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按10%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你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20年1月至12月未申报应税收入额1,217,079.20元,按10%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21,707.92元(1,217,079.20×10%=121,707.9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鉴于你公司所从事行业属生活服务业,在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享受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对于你公司2020年未申报纳税的销售额1,217,079.20元、2021年1至3月未申报纳税的销售额2,440,296.93元(74,370.87+248,324.80+2,117,601.26=2,440,296.93),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决定对你公司2021年4至12月未申报纳税的不含税销售额1,385,175.60元
(100,976.32+73,528.04+77,910.94+87,058.60+58,205.51+115,432.39+179,553.91+328,769.21+363,740.69=1,385,175.61按6%的税率追缴少缴的增值税83,110.54(1,385,175.61×6%=83,110.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收入, 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决定按7%的税率追缴你公司2021年4至12月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817.74元(83,110.54×7%=5,817.74)。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决定按3%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上述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税款95,013.68元
(83,110.54+6,085.40+5,817.74=95,013.68)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7,506.84元
罚款金额(万元): 4.750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