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处罚书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灵活用工平台的自然人月经营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被税务局稽查并处以50%的罚款!
2020年5月至2022年11月,该单位平台下灵活用工自然人注册会员龚**、刘*、朱**等人月经营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应税收入合计3837029.02元,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696.23元。
(1)2020年:该单位向平台下灵活用工自然人注册会员龚**、刘*、刘*支付505746.19元应税经营收入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045.97元。少缴个人所得税:505746.19×0.8%=4045.97
(2)2021年:该单位向平台下灵活用工自然人注册会员龚**、陈*、刘*等支付2811851.79元应税经营收入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2494.81元。少缴个人所得税:2811851.79×0.8%=22494.81
(3)2022年:该单位向平台下灵活用工自然人注册会员朱**、龚**、张**等支付519431.04元应税经营收入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155.45元。少缴个人所得税:519431.04×0.8%=4155.45 综上,该单位检查所属期间合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696.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决定对该单位少缴已扣的个人所得税30696.23元处以50%的罚款,即15348.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