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二稽罚告〔2024〕52号
王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30325********0011):
对你(居住地址:浙江省瑞安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7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与胡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等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取得相应利息收入合计893491.96元,你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仍未申报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税款。
你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述的偷税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瑞安市税务局转办材料(情况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回证等);
2、案件相关人员协助调查证据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3、王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张某某、陆某某、何某某微信交易明细(电子文档);
4、王某某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瑞安市税务局提供);
5、瑞安市人民法院提供相关材料(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基准,拟对你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倍罚款计178698.39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