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买卖空壳公司虚开发票者获刑

发表于:2024-08-23 11:05:34 浏览:131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4)沪0120刑初5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1。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24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4〕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1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曲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受同案犯王某(已判决)指使,带领同案犯张某(已判决)等人在本区注册成立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2等40余家空壳公司,并作为财务负责人提供身份信息、签字等予以配合。同案犯张某等人将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整套材料出售给同案犯王某使用,其中20余家公司被王某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曲某1获利人民币6000元。

2024年3月22日,被告人曲某1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某的供述、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2的工商信息资料、某某公司1等40余家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上海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调取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信息等,被告人曲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1受他人指使,伙同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四十余件,其中二十余件被用于违法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曲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曲某1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曲某1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量,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曲某1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被告人曲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管玉洁
褚  莉  莉书记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