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由此可见,发票既是交易过程中的一种收付款凭证,也是国家进行税收管理的重要凭证。在买卖交易中,双方未对开具发票事宜进行约定的情形下,能否要求出卖人开具发票?自然人拒开发票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王某与某建材公司签订《砂石买卖合同》,约定某建材公司向王某购买砂石,某建材公司按约定支付相应货款。2021年12月,双方就期间的供货进行结算,王某共计向某建材公司供货的金额为1940万元,某建材公司尚欠王某117万元。王某多次要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某建材公司一直未能履行。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建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对此,某建材公司提出王某应当向其交付等额增值税发票,但其仅收到王某交付的230万元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对于其余发票,王某拒绝交付。答辩期内,某建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王某交付1710万元增值税发票。
法院审理
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建材公司之间签订的《砂石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某已经按照要求将某建材公司所需的货物送至指定地点,某建材公司亦应当按照约定向王某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至今尚欠117万元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故依法支持王某要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117万元的诉讼请求。 关于某建材公司主张王某开具增值税发票。本案中,双方对于开具发票事宜未进行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王某作为出卖人有向买受人某建材公司交付发票的义务。某建材公司自认王某已向其交付230万元发票,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完毕案涉发票的交付义务,故扣除已交付的230万元发票,王某还应向某建材公司交付1710万元增值税发票。
法官提醒
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系出卖人的法定附随义务,即使双方之间的合同中未对开具发票进行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也应当向买受人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